江西城市建设档案
总第3期
(2006年1月12日)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馆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 主办
目 录
˜要文
·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建设部办公厅主任朱中一同志在全国地下管线档案工作会议的讲话
·省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赣建办文[2005]1号文件的通知
˜工作交流
浅析房地产档案中的法定信息通道
˜工作动态
1、吉安市房产档案馆等单位为城市建设档案目标管理省级达标单位
2、赣州市规划建设部门办公室主任暨城建档案工作会召开
3、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研讨会在赣州召开
4、全省房产档案工作研讨会在九江召开
5、全省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座谈会在樟树召开
6、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对房管系统房产档案进行检查
7、南昌市城建档案数字化工作正式启动
8、宜春市举办城建、房产档案培训班
9、景德镇市城建档案馆成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10、九江市对县(市)城建档案工作加强指导
11、高安市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
12、领导重视 资金保障
——促进房地产档案事业的发展
13、永丰县房地产档案实现微机管理现代化
˜简讯三则
˜通知
新 年 贺 辞
城建档案事业历经二十年里程,感谢您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关爱、支持和重视。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您继续关注我们的事业。
新年来临之际,恭祝新春愉快,事业兴旺,阖家幸福!
江 西 省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馆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建档案专业委员会
二○○六年元月
【要文】
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建设部办公厅主任 朱中一
(2005年9月12日)
这次全国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座谈会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总结全国地下管线档案工作二十多年来的情况,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今后的地下管线档案工作进行部署,推动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下面,我就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全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八十年代初,在万里、曾三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和支持下,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建立城建档案馆。当时各地建立城建档案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收集和保管城市地下管线档案,避免挖断管线事故的发生,保证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为备战防灾打好基础。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积极努力,多方协调,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收集和保存了一些地下管线档案,开展了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法规建设,有的地方还开展了运用计算机管理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有益探索。
多年来,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地下管线档案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些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地下管线档案的法规建设不断完善,逐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从1992年以来,一些有立法权的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法规建设上积极努力,通过当地政府或人大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法规和规章。1992年5月,济南市人民政府率先以政府令发布了《济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之后,杭州、厦门等城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在报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还发布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在吸取一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1月7日,建设部第136号令发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引起了较大反响。《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金华、丽水、衡阳、涟源等一批城市虽无立法权,但他们也积极努力,以市政府名义颁发了关于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地下管线档案收集工作已有了一定基础,丰富了馆藏
经过二十多年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努力,各地城建档案馆收集和保存了大量地下管线档案。如北京市现有各种地下管线总长约3万公里,北京市城建档案馆馆藏了总长约2.3万公里的地下管线档案,占全部管线的77%。天津市城建档案馆收集保存了14000多公里的各种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大连市城建档案馆已完成了市区范围内120平方公里的地下管线档案调绘、数字化工作。厦门市城建档案馆普查探测了5600多公里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保定市城建档案馆收集保存了1300多公里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成果,基本上都由城建档案馆进行了接收和保管。如: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并保存了北京市1965年、1975年、1985年开展的三次地下管线普查的所有成果。
(三)地下管线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取得了进展,技术装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从九十年代初起,不少地方的城建档案馆积极探索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现代化管理,开发建立了“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如厦门、西安、济南、长沙、青岛、沈阳、昆明等城市在接收了大量地下管线档案之后,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地下管线档案,都建立了当时较为先进的地下管网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之后,很多城市,如厦门、乌鲁木齐、济南、深圳、珠海、温州等,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并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建立了新一代的“地下管网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但也有一些城市,由于动态管理的协调机制没有跟上,原有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因为没有及时更新等原因而失去了先生性,馆藏的档案资料也失去了现势性,这个教训值得吸取。
(四)对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协调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初步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随着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深刻认识到,先进技术的应用并不能完全解决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问题;要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必须有有关政府部门、产权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面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天律、厦门、济南、乌鲁木齐、莱芜、威海等不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的思路,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纵观一些城市在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方面的经验,可以用6句话42个字来概括,即:“领导重视是关键,法规建设是基础,管理程序是保障,协调机制是核心,经费人才是条件,自身努力是根本”。鉴于这些经验在本次会议的一些交流材料中已从不同侧面作了总结介绍,我在这里就不展开了。
在肯定上述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地下管线在规划、建设与管理上受投资体制、管理体制的制约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在行政权威上的局限,各地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多数地方进展缓慢。地下管线档案工作还存在着困难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地方领导和主管部门重地上(尤其是重地上形象工程)、轻地下的现象比较严重,地下管线的建设不严格履行规划、建设管理程序,给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带来困难。第二,一些管线的产权单位各自为政,存在统管难、管全难、管住难的问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协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部门的难度较大。第三,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欠帐多,底数不清。据我部2002年对全国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情况的调查,绝大多数城市不掌握全市地下管网图的准确情况,全国660多个城市中,很少有城市能够能够出一份祥尽的、与现状一致的地下综合管网图。第四,各地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发展尚不平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缺乏经费、技术、专业人才,不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还存在着等待、观望、畏难的思想情绪。上述问题在许多城市都不同程序地存在,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解决。
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城建档案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我们要抓住机遇,开拓创新,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的《办法》,乘势而上,切实管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打牢坚实的基础,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营造更加和谐的环境。今后几年,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法规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充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种管线事故,增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营造更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领导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城市功能、确保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被称为城市的“血脉”和“神经”。地下管线档案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建设数字城市的重要信息源。地下管线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城市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一些城市盲目扩大规模,发展模式粗放,不少地方重地上建设,轻地下建设,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也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形成了地上、地下发展的不协调。目前一些城市中经常发生的地下管线挖断、爆裂等事故,就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薄弱,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不到位的突出表现。
江泽民同志1987年在任上海市长时曾讲过,我对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加深,是从市政建设工程中的管道问题开始的。从去年(指1986年)以来,我们在施工的过程中,屡次把管道挖破了,因此我就想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现在大量的工程竣工图跟不上或不准确的话,那末将来对我们的子孙后代遗患无穷。我们一定要对子孙后代负责啊!所以我几次安全会议、几次市政府办公会议上,都强调了这一点。
曾培炎副总理今年7月20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端正城市规划指导思想,切实转变发展模式,推动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他还特别指出,要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统筹。从规划入手,统筹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环保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发挥综合效益;统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尽快改变地下管网各自建设、反复开挖的状况;统筹城市防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一定要认识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城市,要求我们必须推进城市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必须重视地上地下协调发展;必须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开发和利用工作。要把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能,加强组织领导,与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其他各项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实施。要根据建设部的《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要把《办法》所规定的查询、告知、移交、预验收、动态管理、责任等制度,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等相关环节,纳入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并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业务指导。按照建设部今年5月印发的《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档[2005]45号)要求,今年第四季度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并就检查的情况,包括成绩和问题,提出详实的报告,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进行督促整改。建设部拟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情况进行抽查。
地下管线档案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持续要抓的工作,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经费投入较大。没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组织协调与支持,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工作无法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程序,管线档案难以接收进馆,动态管理的协调机制难以建立起来,人员经费也无法保障。因此,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一定要紧紧依靠有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三、严格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法规建设
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纳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竣工备案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地下管线档案的重要保障。多年来,各地实行的移交档案责任书或承诺书、档案专项预验收等制度和做法,即:在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移交档案责任书或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将档案专项预验收作为工程竣工工备案的条件之一,这些是经实践证明了的、确保工程档案移交的有效手段。但是也有不少地方不严格执行规划、施工、备案等管理程序和工程竣工测量制度给以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进馆的造成了困难。
为此,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办法》和地方法规,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备案管理等管理程序,对不按照法规规定整理移交地下管线档案的单位依法处罚。凡是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没有跟上的,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凡执法不到位的,要加强执法力度,保证现行的法规能得以实施。
为了使地下管线的管理纳入行政法规的层次,我部有关司局正在抓紧草拟《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鉴于国务院各部门包括我部要立的法较多,《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还不可能很快出台。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和条件,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并加强执法工作。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涉及到规划、建设、市政、勘察测绘、城建档案、施工企业、产权单位等众多部门,涉及到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人防等诸多行业。只有建立起各部门、各行业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开展起来,并长久坚持下去。多年来,一些城市之所以每隔几年就要拆巨资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倾注心血建立的“地下管网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之所以过不了多久就成为“死系统”,主要是因为缺乏这一动态管理的协调机制,新的资料不能及时收集、更新和补充。多年的经验和实践证明,实现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技术不是主要问题和难点,建立动态管理的协调机制,是管线用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关键。
从目前的管理体制上看,许多管线产权单位、管线专业管理部门不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因此,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城市政府的组织协调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主要负责部门,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管理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动态管理协调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是牵头者、组织者、协调者。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作为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行动起来,在协调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充分发挥策划者和具体实施者的作用,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做好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联合开发利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的新格局。
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好利用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
面对收集和移交进馆的大量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如果继续采用传统的手工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和库房调卷、提供原始案卷的手段,将远远不能满足城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无法实现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要管理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充分发挥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作用,提高档案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当前来讲,唯一的出路就是要借助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数字化。
建立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不能贪大求全,盲目追求技术的高、新、先程度,要结合本地实际,既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又要充分考虑技术的实用性、经济性、可靠性和稳定性,还要积极与当地已经开展的“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数字城市建设体系”等衔接起来,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目前,厦门、济南、大连、齐齐哈尔、珠海、温州、莱芜、威海等城市开发建立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在实践中已取得较好的效果。我们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对一些实践证明是成功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大力推广,促进全国范围内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为搞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动各地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化管理,我们还要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部里计划今年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地下管线档案数据的相关标准。
六、增强自身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城建档案馆是国家专业档案管理机构,是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基地,其职能不单单是储存保管信息,更重要的是开发利用信息,要以开放的姿态,承担起为社会提供包括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在内的城建档案信息服务的责任。服务永远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主题,也是城建档案工作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源泉。只有通过不断拓展新的服务内容,并通过优质的服务,才能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也才能从服务中不断增强生机与活力。为了开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新局面,我们的服务工作一定要不断创新,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贡献。
城建档案馆保存了大量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必须充分利用好这些信息,为有关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第一要主动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城市规划、重点工程、路网布局和管网改造等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历史和现状资料,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二要积极为各种地下管线事故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处理,以及城市应急防恐体系建设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第三要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公司管理各类专业管线提供方便、迅捷的服务;第四要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业务地下开挖、爆破业务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通过优质的服务,为减少城市中经常发生的各种地下管线爆裂事故、增强城市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的能力、营造城市社会经济良好的发展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突出的成绩、优质的服务,是赢得信任,使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敢于并放心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重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重要前提。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完成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重任,首先必须苦练内功,摒弃坐等观望和依赖思想,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自身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技术能力和业务能力。广大城建档案工作者必须积极努力,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才能开创出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七、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由于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历史欠帐太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既需要收集散存的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有的数据,又需要普查补测欠缺的和不准确的数据,还需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所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尽管目前地下管线档案工作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但是从长远来讲,相对于每隔几年就不得不进行的地下管线普查费用,相对于每年因地下管线事故造成的损失,这笔投入还是相当值得的。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由财政部门落实经费。
人才开发和培养是确保我们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进步的决定因素。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这个非常紧迫的现实需要来看,目前计算机技术、测绘技术等方面人才的短缺,是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普遍面临的一个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等多种方式,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事业的发展。如:杭州等城市城建档案馆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以合同制等方式多渠道聘用人才,既保证了技术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也没有突破编制限制,形成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与事业共同兴旺发达的良好局面。实践证明,人才一靠培养、二靠引进,而更重要的还是要靠事业留人。要用发展的事业吸引人,用贴心的政策安定人,用创新的工作锻炼人。有了人才,我们的事业才会生机勃勃,蒸蒸日上。各地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为各城建档案馆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给予更充分的支持。各城建档案馆要加大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人才机制。
同志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管理是一项非常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管好用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是新时期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肩负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二十多年来,我国城建档案工作从零起步,逐步发展壮大,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凝聚着大家的辛勤劳动。今年,为了城建档案事业和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城建档案工作者要继续克服畏难情绪,发扬愚公精神,做好打一场攻坚战、持久战的准确。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继续发扬“开拓创新”的优良传统,在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中,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管理,为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构建和谐城市,建设节约型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0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及时移交、归档备查,结合我省实际,特对《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办法》(赣建字[2002]3号)进行修订,重新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略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立卷;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整理立卷的工程档案;建立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在工程档案预验收过程中,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补充整理竣工验收阶段文件材料,再提请工程档案复验。复验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规定的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具备了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具备了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做出了质量评估。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都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下简称《规范》)和省里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系统分类,整理立卷。
(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基本概况和自查验收情况等书面材料准备完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前初验和竣工验收后复验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整理立卷和自查自验。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参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并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自验合格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预验收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四)预验收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照《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立卷是否规范,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工程档案初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符合初验要求及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提出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六)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建设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并确认竣工验收阶段中变更和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阶段工程文件资料都符合归档要求后,提出工程档案“复验意见”,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应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齐全完整、真实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开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
房产、质监、规划等部门所需备案的文件材料原件只有一份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说明原件存放地点,等同原件。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档案预验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办法》(赣建字[2002]3号)同时废止。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及《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模型、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具合法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9、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醒、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九条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工程档案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市城建档案馆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验,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二)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竣工图。
市城建档案馆确认档案资料符合归档的要求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示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原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划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科学分类、编目、排架,编制检索工具。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好馆藏档案,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要清理造册,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妥善销毁。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城建档案查阅制度。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市城建档案馆开具的收件证明,在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复制本单位城建档案的,只收取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或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利用档案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应表彰和鼓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以及对城建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者;
(三)敢于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成绩突出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府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证城市档案准确收集,资料完整、齐全,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移交、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助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的接收、收集、整理和利用服务工作;
(六)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住宅、商业、机关、学校、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及其它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建设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建设工程档案。
3、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供水、燃气、电力、电信、联通、广播电视、人防等方面的建设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建设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碑、纪念馆、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方面的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及其它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及监测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7、城市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群体工程,必须同时报送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资料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穿越城市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五)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检测成果档案。
(六)国家确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七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以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利用。
第八条 应当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其形成单位按下列时限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移交;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研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三年后及时移交,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地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五)其它城建档案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领取《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档案的验收移交程序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在工程档案预接收后,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确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查,报送的资料必须是原件。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二)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记载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国际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档案接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补充、整改;接收合格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集、补充、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销毁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管城建档案应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有害气体等措施。库房面积应当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建档案工程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要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篡城建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查阅、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城建档案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各级党政机关、公益事业需要或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都可免费利用;复制只收取复制成本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以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赣建办文[2005]1号文件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5]4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目前,我市市区地下管线资料(含城市供水、排水、电力、电信、工业和人防等)残缺不齐,且各自保管,没有移交到归口单位市建设局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使用,给城市建设带来一定的难度和不完全因素。根据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的建设部第136号令要求,各有关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30日以前,将各自地下管线资料移交到鹰潭市城建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今后新建、改扩建的管线工程档案,一律按建设部第136号令严格执行。
附件:(略)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工作交流】
浅析房地产档案中的法定信息通道
李 慧 廖 勇
一、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化的范畴和要求
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信息化一般是指现有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电子存档和查询,这也是目前国家和地方正在实施的信息化。然而要实现动态实时的电子存档和查询,也就是建立在网上政务基础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我们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而这就是广义上的信息化,一个需要各个相关职能部门在网上进行档案信息实时互联互通的信息化。
要探索和完成这样一个信息化,理清与房地产权属档案有关的法律依据、相对应的行政载体及其相互关系,并以信息化为中心,以便民、高效为目标进行相应的行政调适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就这样一个话题做一些粗浅的探索。
二、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法定内容、行政载体及其相互关系
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1、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1)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3)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4)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2、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3、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4、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5、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上述归档材料分别隶属于建设、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公证、民政以及法院、银行、财政、税务等等部门,其中,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建设、公证、民政等部门是档案中的必要联系部门。在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化的过程中,除建设及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是主导机构外,其它的必要联系部门也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量,这些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时间性、准确性、完整性等都直接影响档案的质量,甚至于理想的信息提供模式可以将档案管理及查询工作中出现的不合格减少80%以上,从而真正实现便民、高效的目标。
三、房地产权属档案中法定的信息通道
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就房地产权属档案中法定的几个信息通道分列如下:
1、档案——规划:除了时间性较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进入具体的档案外,诸如城建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以及城建类地区标准等都应该作为存档过程中的宏观参考信息,可以通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的分类来实现实时管理和查询。
2、档案——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是国家管理土地资源的关键凭证,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和查询中,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的分类来实现实时管理和查询。
3、档案——公安: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只有通过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档案和网络系统才能得到有效的信息。所以,实时联网公安部门,并以身份证号的分类查询功能来完善档案系统会使档案管理更加有效。
4、档案——工商:同样的,房地产权利人(法人)的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也需要工商部门的网络化信息,联网势在必行。
5、档案——建设:建设部门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网的联接尤其重要。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等,都需要建设部门给档案网留出更大权限的接口。
6、档案——公证:房地产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部门来证明有效,同时有关房产处置的公证也必须经过公证部门的实时网络信息来核实。
7、档案——民政:房地产权利人的婚姻关系以及婚前、婚后房产的处置,都只有通过民政部门的实时网络查询才能确保真实有效。
四、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化的行政调适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一旦实现了网上政务的互联互通,档案内容将相对简洁明了,有利于存档和查询,出错少了,管理成本低了,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都会得到极大的便利。要达成这样一个目标,相应的行政调适是必须的。这样的调适背后很显然是大量的部门内部工作和部门间的协调,甚至有可能需要做些撤、并和行政重组的动作。为了使我们的探索更加宏观和准确,本文仅仅为上述有针对性的行政调适列出如下提纲式的步骤,希望各位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爱好者能作进一步的探索,以促成和谐社会及信息化中国大目标下的高效、便民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1、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公证、民政、建设及房地产档案管理等部门内部网络信息化完善。
2、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公证、民政、建设等部门间网络管理权限的再分配。
3、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
4、真正意义上的网上行政中心。
等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行政中心成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才有可能实现高效、便民的广阔目标。
(作者:李慧系九江市房产管理局档案室主任、民建九江市委委员
廖勇系江西维多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民建九江市委委员)
【工作动态】
吉安市房产档案馆等单位被省建设厅批准为
城市建设档案目标管理省级达标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建办[1997]120号)文件精神,2005年11月,省建设厅办公室、房地产处和省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组织目标管理考核组,分别对吉安市、宜春市、南昌县房管局和宜春市建设局申请晋升城市建设档案省级目标管理单位进行了考核。
经研究,批准吉安市和宜春市房产档案馆晋升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一级达标单位,宜春市城建档案馆和南昌县房产档案室晋升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达标单位。
5月23日,全市规划建设部门办公室主任暨城建档案工作会议在赣州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建设系统办公室主任暨城建档案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办公室当前工作,总结交流2004年城建档案工作,研究部署今年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城建档案工作。全市建设、规划、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同志50余人参加了会议。省建设厅办公室刘社堂副主任、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许健副局长、市档案局黄小平副局长、省城建档案馆王恩江馆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薛华平主任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布置。(赣州市城建档案馆)
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研讨会的赣州召开
12月25日至29日,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研讨会在赣州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举办赣州市城建档案馆十周年馆庆活动;讨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听取各地2006年工作打算。全省11个设区市的城建档案部门的负责同志及省质监站有关人员20余人参加了会议。省城建档案馆王恩江馆长、赣州市规划建设局许健副局长、省质监总站余建国副站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期间,还组织与会代表考察了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管理系统演示,为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工作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赣州市城建档案馆)
1月5日至7日,全省房产档案工作研讨会在九江召开,本次会议主要交流总结2005年各地工作情况,听取2006年的工作建议;布置2005年度统计报表工作;讨论2006年设区市房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项目内容。全省11个设区市分管房产档案馆(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城建档案馆馆长王恩江、九江市房产管局党组成员刘观名、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主任姚国平出席会议并讲话。(九江市产权交易管理处档案室)
9月26日至27日,全省地下管线档案工作会在樟树召开,来自全省11个设区市的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建设档案馆王恩江馆长参加会议并讲话。本次会议主要任务是交流各市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经验和贯彻建设部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做法;讨论研究地下管线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部署今后地下管线档案工作。会议还研究讨论了其它事项。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对房管系统房产档案进行检查
召开南昌市房产档案工作会议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迎接建设部产权产籍管理达标工作的检查,我市于8月4日至17日,对所辖四县七区进行了房产档案检查,省建设厅城建档案馆王恩江馆长随行参加了检查。此次检查对建立健全房产档案管理网络,加强对县区房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我市房产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意义。
10月12日,南昌市房管局召开全市房管系统房产档案工作会议,通报了房产档案的检查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布置下一步的工作。市房管局白波局长、罗其昌副局长及省城建档案馆王恩江馆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南昌市房产档案馆)
目前,南昌市城建档案馆完成了对《南昌市基础设施及城建档案管理集成管理系统》的调研工作,结合局市政设施普查及本馆实际,购买了《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建档案管理集成管理系统》,标志着城建档案数字化工作已正式启动。(南昌市城建档案馆)
宜春市举办城建、房产档案培训班
6月28日至7月1日,市建设局、房管局在宜春举办全市城建、房产档案培训班。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相关人员共78人参加培训。培训班邀请省内业务专家进行授课,讲授了《城建档案工作概论》、《城建档案法规》、《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及报送》、《档案保护技术》等专业知识。此次培训是该市城建、房产档案工作的首次培训,对规范城建、房产档案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将起到重要作用。(宜春市建设局 陈德进、易小华)
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近日成立了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市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等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建设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档案馆。
领导小组的机构成立后,市政府立即转发了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办[2005]31号),要求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认真遵守执行。市城建档案馆也积极宣传该办法,及时编制《告知书》、《工程档案移交目录》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人员到市供电、供气、供水、市政、人防、广电、路灯、电信、通讯等13个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将建设部136号令及有关规范、标准告知各单位,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作了充分准备。(景德镇市城建档案馆沈振华)
针对城建档案工作起步晚,各县(市)城建档案工作薄弱的状况,九江市城建档案管理处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指导督促。
去年4月,九江市召开了城建档案工作会议,该市所属县(市)城建档案工作陆续开展起来,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多次通过转发相关文件、电话联系、深入县(市)抓点带面等形式指导督促城建档案室开展工作。今年8月至9月,九江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对市属10个县(市)城建档案室的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和指导,与各县(市)建设局的领导进行了直接沟通和协商,使各县(市)建设局的领导进一步提高了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市属10个县(市)和共青城、庐山管理局,除修水、德安两县因建设局办公楼尚未建立城建档案室外,其他县(市、区、山)都已经建立了城建档案室,都昌、湖口、武宁、永修、九江县、瑞昌市和共青城都为城建档案室新购了档案密集架,其中永修县一次性配置密集架12列共60多立方,其他县也分别购置了密集架4-5列。彭泽县购置了档案架4列,星子县购置了五节柜和底图柜各2组。各县(市、区、山)都安排了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档案库房和办公用房,湖口、共青、永修还为城建档案室配备了电脑。都昌、湖口、共青、彭泽成立了城建档案服务部,开展了档案整理装订服务业务。目前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工作做得较好的是都昌、湖口、共青城,另外星子和永修收集了建设局科室和质监站的部分档案,瑞昌、彭泽接收了部分建设工程档案。武宁、九江县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之中。(九江市城建档案馆 周起鑫)
高安市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
高安市建设局为进一步促进城建档案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加快全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于今年4月份正式动工新建城建档案馆,占地面积19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多平方米,预计年底竣工投入使用。 (宜春市城建档案馆 陈德进)
奉新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档案事业的发展。实行领导直接抓,以资金作保障,以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方式,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用一整套科学管理原则和技术方法管理档案。
档案室先后配置电脑、空调,经局领导和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和讨论,选配了一套适合我县现代化房产产籍档案的管理系统,全微机管理。最近又增添12组密集架,投入资金5万余元。
局领导对馆员直接提出新的要求,除了经过专业培训以外,还定期进行考核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章和部门条令,并且鼓励馆员报考档案的相关专业,对专业通过的给予奖励。这样,保证了房地产档案的专业性、成套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维护了产权人(单位)和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快速的查找相关的房地产资料。为进一步规范和发挥房地产档案和价值的利用,实行统一管理,把下属单位房产产籍档案和自管单位房、评估、抵押、拆迁等档案全部移交局档案室,实行统一整理和编号,为综合档案室,使房地产档案资料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和发挥。同时,活跃了房屋的交易、买、卖租赁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从而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推动了产权管理工作的发展,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奉新县房地产管理局 王军)
永丰县房地产档案1998年以前是漏、杂、乱、无专人管理,自1998年成立房地产档案室以来,在房管局领导的重视和县档案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几年的努力打拼,已将全县历年来的房地产档案分门别类立卷归档。尤其是2000年以后,前后投入1.5万余元,添置档案管理电脑两台,打印机一台,派出人员专门学习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按照“规范、实用、便利”的原则,对全县历年来的房地产档案分门别类的存入电脑,且与房地产交易评估及房屋产权发证等联网,实现了档案管理网上一体化,改变了过去漏、杂、乱现象,大大减轻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该档案室通过微机管理,积极为客户提供服务,仅2003年和2004年,及时准确地为房地产交易、抵押、纠纷、仲裁和落实私房及企业改制等提供依据共4000余份,有利地维护了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客户的好评。同时,该档案室还对弃管、漏管、违规开发建设的房屋进行了档案清查并纳入微机管理,充分发挥了档案管理在房地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该档案室多年来被评为省级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先进单位。(永丰县房地产管理局 刘新华)
全国地下管线工作会议于9月12至13日在济南市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全国地下管线档案工作二十多年来的情况,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今后的地下管线档案工作进行部署,推动地下管线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建设部办公厅朱中一主任作了题为《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讲话。建设部办公厅张志新副主任主持会议。来自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15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在包头举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研讨班
7月9日至12日,组织参加建设部在包头举办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研讨班,全省部分城建档案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档案管理,推进房地产档案信息化、数字化进程,更好地发挥房地产档案的作用。省城建档案专业委员会于10月14日至18日,组织参加了建设部在贵阳举办的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管理与建设培训班,全省房产系统10多名档案工作者参加了此次培训。
【通知】
关于做好2006年《城建档案》杂志征订工作的通知
由于从2006年起,建设部《城建档案》杂志开始了改版,由原来的双月刊改为月刊,征订费用也由有原来90元/年改为180元/年,造成省城建档案专业委员会统一征订,免费赠送各市县,经济负担过重。所以,从2006年开始请全省城建、房产、规划等档案管理部门自行与建设部《城建档案》编辑部直接联系杂志的征订事宜,省城建档案专业委员会不再统一征订。
征订联系人:陶华(执行主编)
联系电话:010-58933433、58933649、13910674648
邮局汇款请寄: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院内)《城建档案》编辑部
邮编:100835,联系人:陶秀珍
银行汇款请寄: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户名:城建档案杂志编辑部
帐号:0980290910001
地 址:省政府大院江西省建设厅城建档案馆 电话:0791-6226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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