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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8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1-09  Tag:   点击:  【字号:
江西城市建设档案
总第8期
(2009年1月8日)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馆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 主办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换届专题报道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南昌市隆重召开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关于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批复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关于公布2008年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优秀论文评选获奖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关于表彰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要文
1、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建办文[2008]21号)
2、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出台《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47号令)
3、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江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4、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尽快报送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通知》
˜工作动态
1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常务会议暨换届预备会议在赣州召开
2设区市城建档案馆长座谈会在南昌召开
3九江召开全市房产档案工作会议
4、南昌市召开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座谈会
5、赣州市房地产权属档案工作现场会在信丰召开
6进贤县建设局举办建设工程档案业务培训班
7九江市举办城建档案岗位培训班
8、吉安市规划建设局举办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
9、宜春、新余市建设局举办城建档案管理岗位培训班
10、上饶市举办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
11南昌市加大对县级城建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力度
12、赣州市城建档案馆积极为城市连接线工程可研编制提供资料
13瑞金市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污水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
˜通知
景德镇市城建档案馆搬迁通知

新 年 贺 辞
感谢您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关爱、支持和重视。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您继续关注我们的事业。
新年来临之际,恭祝新春愉快,事业兴旺,阖家幸福!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办公室
江 西 省城 市 建 设 档 案 馆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建档案专业委员会
二○○九年元月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换届专题报道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
二届会员大会在南昌隆重召开 
12月29日30日,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二届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在南昌市隆重召开。大会表彰了四年来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为优秀论文获奖者颁发了荣誉证书;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专委会机构组成人员,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重大事项。江西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副处长、省土木建筑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永平同志和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曾宝芽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馆(办)馆长、第一届专委会主任委员王恩江同志受第一届专委会的委托作了工作报告;九江市城建档案馆和赣州市房产档案馆负责同志代表团体会员作了典型发言。全省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部分分管局长和城建、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的共150余人参加了会议。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
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8年12月30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经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批准和三个月的准备工作,今天,在这里召开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四年来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具体举措,表彰第一届委员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领导机构,动员全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者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共谋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在省建设厅、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关心指导下,在各团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顺利圆满地完成了四年的工作任务,借此机会,我代表第一届委员会向关心支持城市建设档案专委会工作的各位领导、会员单位和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在,我受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审议。
一、第一届专委会工作回顾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2004年4月成立以来,在省建设厅、省土木建筑学会的监督、指导和帮助下,在全体会员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注重发扬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研究、宣传、交流、服务为载体,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宣传国家关于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探讨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组织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调查研究,开展城乡建设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围绕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这一中心工作,着力提高会员的档案意识、业务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保持城市建设档案专委会工作活力和发展,为促进全省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围绕城乡建设事业,积极开展活动
我省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主体,主要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室)和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的房地产档案馆(室)组成。
城市建设档案专委会始终把服务城乡建设事业放在首位,围绕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这一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每年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1-2次,既保证了城市建设档案专委会工作的正确方向,又使广大会员在活动中得到教育和提高。
一是截止2008年底,我省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省、市、县城建、房产档案三级行政管理和市、县城建、房产档案馆(室)两级实体管理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全省11个设区市和80个县(市)基本上全部建立了城建档案馆(室)和房产档案馆(室),城建和房产档案“行政监管、永久保管、信息服务”三种职能得到了较好履行。全省城建和房产档案管理从业人员达到了750余人,其中,175人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省城建和房产档案库藏总量达550 余万卷(户),馆房面积5万多平方米。有43个市、县城建、房产档案馆(室)晋升为规范化管理省级达标单位。城建和房产档案利用服务工作成效显著。
二是近年来,认真宣传贯彻《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办板报、墙报和制作电视专题片等各种宣传活动,广泛地普及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知识和宣传城乡建设成果,不仅使社会公众的档案意识得到了加强,而且进一步增强了档案工作者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是加强沟通和业务指导,“县级工作年”活动卓有成效。2007为了宣传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本会加强与市、县会员单位的沟通,积极指导市、县创建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卓有成效地配合开展“县级工作年”活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督促各设区市建设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把城建和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内容列入了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不但加大了各类城建档案和房屋权属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力度,而且加大了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城建、房产档案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年度目标考核力度,真正把城建和房产档案工作落到了实处,促进了县级会员单位工作的较快发展。
(二)结合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加强学术研究
本会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结合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专题与自选题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多层次的学术研讨活动,重点引导会员就城建、房产档案法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基础业务建设等课题开展积极的研讨。
一是组织城建档案馆有关专家积极参加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国标《城建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起草工作,高质量的起草稿件受到业内同行的好评。
二是与省质监站联合编写制定了我省第一部建筑工程文件资料编制管理的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对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文件资料编制以及移交备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是组织调研、起草了《江西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业务标准,使我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目前,本会组织起草的《江西省城乡建设声像档案管理规范(初稿)》也已经完成。
四是组织举办了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学术论文评选活动。此次论文评选活动得到了各会员单位的积极响应和踊跃投稿。经论文评审组评审,评选出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6篇,四等奖4篇。另外,本会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建设部城建档案信息研究会举办的论文评比活动,并有两个会员单位的三名会员获奖。
(三)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
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确保城乡建设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城建档案和房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质量,全面提升城建、房产档案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本会积极组织教育培训,协助各地举办城建、房产档案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班。
四年以来,本会按照建设部的要求,自编了一套培训教材,协助举办城建、房产档案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班近10期,业务培训研讨班5期,培训城建、房产档案馆(室)馆长(主任)、业务骨干及建设、施工等单位档案岗位人员近1300人,提高了城建、房产档案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加强与兄弟省市交流,探求发展思路
为了促进城建、房产档案学术研究和区域协作交流,学习借鉴省外城建、房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做法,推动各地城建、房产档案工作更快发展,本会先后组织会员单位到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新疆、陕西、安徽等地兄弟单位进行了考察学习。赣州、九江等市也利用召开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现场会议的机会,组织所辖县(市)会员单位到临近的省市进行了考察学习。
通过各种形式的对外工作交流,围绕新时期业务规范管理,就如何加强理论研究、信息化建设、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管理,以及城建、房产档案部门如何从创新机制着手更好地服务城乡建设事业等问题进行交流、讨论,探求发展思路,起到了交流经验、相互启发、借鉴做法、促进工作的作用。
(五)办好会刊和网页,服务会员单位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是全省建设系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者进行城市建设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的群众性团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室)和各级房地产行政部门的房地产档案馆(室)都是本会的会员单位,全省建设系统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本会会员。服务会员、为会员着想是本会的职责。
2004年经批准,本会创建了会刊《江西城市建设档案》,此刊成为了宣传政策、研讨工作、交流经验、发表建议的重要阵地。为了办好会刊各会员单位积极投稿,并在财力、人力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四年共办刊8期,每期250份免费寄送发往各兄弟省市和全省各市县城建、房产档案部门,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者提供了学术研究与经验交流的园地,得到了兄弟省市和本会会员的好评。
2006年经过多方努力,在“江西建设网”门户网站上开辟了“城建档案”网页,网页内设立了“机构介绍、工作动态、业务管理、《江西城市建设档案》会刊”等栏目。通过网页开辟,及时登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通报省市县工作情况、交流各地工作动态,为广大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很好地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更好地宣传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提高了人们对城建档案工作的认知度。
(六)专委会财务情况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在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的领导下,坚持贯彻专委会的宗旨和任务,以服务于会员为根本,以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为先导,努力为会员营造一个团结、和谐、奋进的优质环境。本着自强自立、以会养会的原则,保持专委会财务工作正常、良好运作。
专委会财务由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统一管理,不单独设财务,由省土木建筑学会秘书长或理事长签批报帐。四年财务收支情况如下:
1、本届总收入:132800元。
2、本届总支出: 89544.9元。其中,1)办公费(包括文印、办公用品、接待等费):37183.4元;2)会务、差旅费:39194元;3)杂志费:13167.5元。
3、本届结余43255.1元
专委会财务运行基本正常,符合国家及有关财务工作的规定。
回顾四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学会工作观念与当前形势的发展还不完全适应,对本会的发展缺乏明确规划;开展学术研究的深度不够,有些工作还不够主动、细致;县级会员参加活动较少。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二、本会今后工作设想
在省建设厅、省土木建筑学会的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开拓奋进,紧紧围绕“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全省城乡建设事业和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服好务。
(一)放眼未来,编制好本会发展规划
为使本会今后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拟研究、编制《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细则》。新一届领导机构应组织带领各会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全省城建、房产档案工作的发展现状,进一步研究、讨论、编制完善适合我省城建档案工作发展方向、职能定位、发展思路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标准,以指导我省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持续发展。
(二)配合城乡建设工作,加强城建和房产档案法制建设和业务建设
一是积极配合做好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和省建设厅颁布的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宣传贯彻培训等工作。
二是组织起草《江西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三是组织起草《江西省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规程》,配合调研、起草《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档案动态管理办法》。
四是研究起草《江西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数据库,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
五是协助厅里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活动,继续配合做好“县级工作年”的调研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本着“学有所用,更新知识”的原则,认真做好城建、房产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考察学习等形式多样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从业人员素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注重理论研究,加强对外交流,办好会刊和网页,为城建、房产档案工作的发展提供服务
一是依托我省大专院校,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抓住城建、房产档案工作中的焦点问题,深层次理论问题,开展学术讲座、理论研究研讨等活动,组织撰写一批既有实践经验,又有较深理论水平的文章,指导工作实际。
二是加强城建、房产档案工作宣传及经验交流,充分利用本会会刊和网页的宣传功能,政策导向功能,信息传递功能。
三是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经验交流及学习取经等业务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同行的信息交流。
(五)加强地方分会建设,增强专委会凝聚力
本会为了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增强专委会凝聚力,扩大会员单位的广泛参与度,拟对专委会的组织形式进行改革,即专委会下设14个地方分会,专委会授权地方分会按照《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每年各自独立开展一些活动。增加县级会员单位参与活动的机会。
本会继续树立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思想,努力让全体会员单位满意。同时,督促地方分会积极开拓,勇于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促进地方分会发展的措施和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地方分会的中间力量以及桥梁、纽带作用。
各位代表、各位领导,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自始至终离不开建设主管部门,离不开省土木建筑学会的支持和帮助。在此,再次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第一届委员会任期已满,新一届委员会即将产生,我们相信第二届委员会领导机构将会一如既往,勤奋工作,钻研业务,勇于实践,为我省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大会审议。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加强本专业委员会管理,按照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的要求,特制定《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第一条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是在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指导下,全省建设系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者进行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为城建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的群众性团体,是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的专业学术组织,是中国城科会城建档案信息专业委员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者,研究和探索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律,开发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为江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省建设厅和省土木建筑学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办公地点:设在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馆内(省建设厅办公楼203室,邮政编码:330046),联系电话:0791-6226341、6267187。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措施,普及城建、房产档案管理知识。
(二)组织会员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探讨城建档案工作方法和发展方向,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城市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印会刊,组织城建档案学术活动和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学习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会员及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培养人才。
(四)开展各类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兄弟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室)、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档案馆(室)和建设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并指定一名联系人为团体会员单位联络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城市建设工作或相关工作,关心、支持城建档案工作,热心城建档案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审查批准。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获得本会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简则,执行本会的决议;
2、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八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工作规则行为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一届四年,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大会审议事项需经三分之二的与会代表表决同意,召开时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八人,常务委员主要由设区市城建和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设秘书二人。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组织管理形式:
(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成立14个分会,即:
1分会(五市城建档案分会):
由南昌、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五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五市城建档案馆轮流担任。
2分会(五市房产档案分会):
由南昌、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五市及其所辖县(市)房产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五市房产档案馆轮流担任。
3分会(九江城建档案分会):
由九江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九江市城建档案馆担任。   
4分会(九江房产档案分会):
由九江市及其所辖县(市)房产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九江市房产档案馆担任。
5分会(赣州城建档案分会):
由赣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赣州市城建档案馆担任。   
6分会(赣州房产档案分会):
由赣州市及其所辖县(市)房产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赣州市房产档案室担任。
7分会(吉安城建档案分会):
由吉安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吉安市城建档案馆担任。
8分会(吉安房产档案分会):
由吉安市及其所辖县(市)房产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吉安市房产档案室担任。
9分会(宜春城建档案分会):
由宜春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宜春市城建档案馆担任。   
10分会(宜春房产档案分会):
由宜春市及其所辖县(市)房产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宜春市房产档案室担任。
11分会(上饶城建档案分会):
由上饶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上饶市城建档案馆担任。  
12分会(上饶房产档案分会):
由上饶市及其所辖县(市)房产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上饶市房产档案室担任。
13分会(抚州城建档案分会):
由抚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抚州市城建档案馆担任。 
14分会(抚州房产档案分会):
由抚州市及其所辖县(市)房产档案馆(室)组成,组长由抚州市房产档案室担任。
(二)专委会授权地方分会按照《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分会会议或各自独立开展一活动。增加县级会员单位参与活动的机会。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捐赠,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收入。本会财务统一纳入省土木建筑学会财务管理,单列收支项目,不专门配备会计出纳人员。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按照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要求,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为:
(一)设区市城建和房产档案馆(室):2000元/年;
(二)晋升了城建或房产档案规范化管理省级达标单位的县(市)城建和房产档案馆(室):1000元/年;
(三)其它县(市)城建和房产档案馆(室):500元/年。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规则》未及事项按《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会《工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土木建筑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关于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批复
赣土建会字[2009]第01号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
你专委会2008年12月31日报来的“关于要求对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批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专委会第二届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王恩江(省城市建设档案馆馆长、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委员:辛平文(南昌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周起鑫(九江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刘春玲(景德镇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刘小云(新余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游建峰(吉安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蔡勋红(南昌市房产档案馆馆长)
           珍(九江市房产档案馆馆长)
           群(萍乡市房产档案馆馆长)
          帅志强(景德镇市房产档案馆馆长)
 书:张琴、熊莉萍
二○○九年一月七日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关于公布2008年
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优秀论文评选获奖结果的通知
赣土建会字[2008]第09号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为推动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学术理论研究,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践,促进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了2008年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学术论文评选活动。此次论文评选活动得到了各会员单位的积极响应和踊跃投稿。经论文评审组评审,评选出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6篇,四等奖4篇。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并建议获奖者单位对获奖同志给予表彰和奖励。
希望各会员单位和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者继续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优秀论文评选结果
2008年11月4日
                                        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优秀论文评选结果
一等奖
姓 名
工作单位
论文题目
周起鑫
九江市城建档案馆
城建档案工作三议
张 琴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
对城建档案馆生存与发展危机的思考
二等奖
姓 名
工作单位
论文题目
张兴灿
赣州市城建档案馆
如何做好重点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
易晓琼
赣州市城建档案馆
浅谈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统一收集和综合管理
 艳
上犹县房地产管理局
浅谈县级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芳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
浅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收集
三等奖
姓 名
工作单位
论文题目
姚筱翚
刘海燕
萍乡市城建档案馆
浅谈中小城市城建声像档案工作
袁伙根
宜春市房产档案馆
加强基础工作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前提
 芳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
面对新时期城建档案利用新需求
郭剑南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
搞好城建档案管理,全力服务民生
王艳斌
九江市城建档案馆
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探讨
凌春发
会昌县房管局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方法
四等奖
姓 名
工作单位
论文题目
刘俊伟
安义县城建局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材料的报送与接收
刘龙云
何 殷
刘小泉
孙春芳
万安县建设局
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分析
周宝珍
上饶市房管局
谈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档案
凌春发
会昌县房管局
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现代化管理策略
 
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关于表彰城市建设
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土建会字[2008]第15号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成立四年来,广大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紧紧围绕政府部门工作,积极发挥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作用,为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学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他们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会员单位自下而上推荐、逐级申报和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审核省土木建筑学会决定,授予南昌市城建档案馆等48个单位为“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张琴等55同志为“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发挥先进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新的成绩,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希望全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广大会员,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任劳任怨,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和不断进取的拼搏精神,求真务实,努力开创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新局面。
 
2008年12月25日
附件一: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共48个)
南昌市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
南昌市房产档案馆
安义县城建档案室
南昌县房产档案室
 
安义县房产档案室
 
新建县房产档案室
 
进贤县房产档案室
九江市
 
九江市城建档案馆
九江市房产档案馆
共青城城建档案室
星子县房产档案室
德安县城建档案室
修水县房产档案室
瑞昌市城建档案馆
 
彭泽县城建档案室
 
湖口县城建档案室
 
新余市
 
新余市城建档案馆
 
宜春市
 
宜春市城建档案馆
宜春市房产档案馆
丰城市城建档案室
 
萍乡市
 
萍乡市城建档案馆
萍乡市房产档案馆
芦溪县建设局城建档案室
 
景德镇市
 
景德镇市城建档案馆
景德镇市房产档案馆
浮梁县城建档案馆
 
乐平市城建档案馆
 
上饶市
 
上饶市城建档案馆
上饶市房产档案室
赣州市
 
赣州市城建档案馆
赣州市房产档案室
全南县城建档案馆
定南县房产档案室
赣县城建档案室
南康市房产档案室
瑞金市城建档案室
信丰县房产档案室
信丰县城建档案室
龙南县房产档案室
 
兴国县房产档案室
鹰潭市
 
鹰潭市城建档案馆
 
余江县城建档案室
 
吉安市
 
吉安市城建档案馆
吉安市房产档案馆
吉安县城建档案室
 
抚州市
 
金溪县城建档案室
 
崇仁县城建档案室
 
南丰县城建档案馆
 
 
附件二:
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先进个人名单
(共55名)
南昌市
 琴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
 平
南昌市房产档案馆
 凌
进贤县城建档案室
高江华
南昌市房产档案馆
刘俊伟
安义县城建档案室
熊斐伟
南昌县房产档案室
 
 
李彩云
进贤县房产档案室
 
 
刘勤华
安义县房产档案室
 
 
 辉
新建县房产档案室
九江市
 
 
 
刘晓文
九江市城建档案馆
曾俐平
九江市房产档案馆
李先震
共青城城建档案室
易火林
星子县房产档案室
欧阳铭政
彭泽县城建档案室
兰汪伟
修水县房产档案室
罗冬芳
瑞昌市城建档案馆
陈吴龙
永修县房产档案室
 强
德安县城建档案室
叶爱英
德安县房产档案室
 敏
湖口县城建档案室
 
 
新余市
 
 
 
 斌
新余市城建档案馆
 
 
景德镇市
刘春玲
景德镇市城建档案馆
 慧
景德镇市房产档案馆
 懿
景德镇市城建档案馆
 
 
 军
乐平市城建档案馆
 
 
王鸿莺
浮梁县城建档案馆
 
 
宜春市
 
 
 
 力
宜春市城建档案馆
袁伙根
宜春市房产档案馆
丰佳丽
丰城市城建档案室
 
 
单炳南
高安市城建档案室
 
 
赣州市
 
 
 
朱晓明
赣州市城建档案馆
谢小娟
赣州市房产档案室
张兴灿
赣州市城建档案馆
 荣
兴国县房产档案室
 升
全南县城建档案馆
徐红照
信丰县房产档案室
刘景飞
赣县城建档案室
许怀绚
定南县房产档案室
杨尚明
瑞金市城建档案室
 欣
龙南县房管局
李迎华
信丰县城建档案室
 慧
南康市房产档案室
萍乡市
 
 
 
姚筱翚
萍乡市城建档案馆
 群
萍乡市房产档案馆
吴晓慧
芦溪县城建档案室
 
 
鹰潭市
 
 
 
符水清
鹰潭市城建档案馆
 
 
徐欢秀
余江县城建档案室
 
 
上饶市
 
 
 
周宝珍
上饶市房产档案室
 
 
吉安市
 
 
 
龚文斌
吉安市城建档案馆
范吉梅
吉安市房产档案馆
杨铭慧
吉安县城建档案室
 
 
抚州市
 
 
 
    蔡青萍
抚州市城建档案馆
 
 
    李裕孙
崇仁县城建档案室
 
 
邓凯洪
南丰县城建档案馆
 
 
刘俊华
金溪县城建档案室
 
 
 
要文
江西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建办文[2008]21号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办档函[2008]4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今年7月国务院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规定的要求,在即将开始的各地机构改革工作中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按照城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能,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稳定城建档案人员队伍,充实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稳定,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城建档案馆(室)的地位和作用,努力推进城建档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办档函[2008]4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最近,一些地区就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及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有关问题请示我部。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我部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乡规划法》、《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及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赋予了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责,国务院1993年以来的历次关于建设部的“三定”规定(包括2008年7月印发的“三定”规定),也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责。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等规定,依法履行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将城建档案工作更加紧密地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科技档案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城建档案属于科技档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系统性和现实使用价值,它产生、来源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又主要应用和服务于这一领域,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开展城乡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城乡建设事业密不可分。因此,在城建档案的管理上,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必须切实担负起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定职责,统筹指导和安排城建档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部门和单位以整合档案信息资源为由,提出要改变现行的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对此,我们认为不妥。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应通过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尤其是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搭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通过撤并机构来实现整合档案信息资源,不仅会对城乡建设事业和城建档案工作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也会对国家档案事业造成损失。这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因此,各地应继续坚持“科技档案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的方针。
四、长期以来,各地城建档案工作的实践证明,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符合我国城乡建设事业实际情况的,也是务实和高效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城建档案工作机构,稳定城建档案人员队伍,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强化城建档案馆的地位和作用,把城建档案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五、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次机构改革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并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运作机制的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设有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大中城市都应按照《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设立城建档案馆;小城市和县也须设立城建档案馆或城建档案室。为更好地履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誊门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包括县)建设、规划暂政主管部门都应按照国家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或域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可与城建档案馆、室合署办公)。
以上意见,请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党和国家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和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情况,向上级领导部门及有关部门汇报和请示,取得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附件:(略)
二○○八年八月五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23日起施行。
市长:李放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陶瓷工业园和市高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通讯(中国电信、有线电视、广播、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电力(含路灯)、热力、工业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源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馆要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密级划分,根据地下管线档案的密级,确定档案利用的范围。根据地下管线档案局部管位和局部范围利用的原则,开展利用工作,严格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线办)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组织进行开工前定线和竣工测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道路开挖许可制度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执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验收制度;
市规划、建设、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公安交警、城市管理、交通等管理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人防、公安、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和有关审批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规划编制和设计
   第十条 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管线专业部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二条  各管线专业部门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管线专业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
   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四章 审批和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
(一)城市道路(干道、支路、步行街)上铺设的各类管线;
(二)各建设项目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
(三)老城区里弄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
(四)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否则,依法不予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和施工图审查完成的前提下,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内容和要求。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在7个法定工作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经相关管线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变更线路后,管线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管线办。市管线办应当组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相关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原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实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管线办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立卷是否规范、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等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地下管线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线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在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三十七条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1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修正情况及时更新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的管线工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施工,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不办理竣工备案,对不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正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工程测量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利用中,严格执行“谁利用,谁负责”的保密制度,对于因为地下管线档案失密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查询、测量等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核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23日起施行。

 
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余江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余江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余江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县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城市建设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室)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对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设系统各企业、事业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都应重视城建档案工作,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与城市建设事业同步发展。
第五条 城建档案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重要基地,主要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8、地下管线工程(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工业等的地下管线);
9、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六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档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室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移交。
第七条 列入城建档案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制度。
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立项审批文件;
(二)征地、勘察、测绘、设计、监理文件;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竣工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与城建档案室签订《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责任书》,并领取《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和接受城建档案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六)对列入城建档案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室移交。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具备了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具备了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作出了质量评估。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的文件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已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立卷。
(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和自验收概况等材料准备完毕。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所形成的档案按《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自检。
(二)建设单位对监理、施工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和本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按照《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自验合格后,到城建档案室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城建档案室接到《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验收小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核查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接受城建档案室验收小组的验收。
(五)验收时,验收小组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目录》和《规范》的要求,对工程档案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整理、立卷是否规范,文件材料签章手续是否完备,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现场验收。
(六)验收完毕后,城建档案室验收小组应提出具体整改内容和初步验收意见,对符合验收要求和通过及时整改后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七)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专项验收要求和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八)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城建档案室复验审核。城建档案室确认竣工验收中变更的、新产生的档案资料符合归档要求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的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九)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室。
第十一条 房产、质监、规划等部门所需备案的文件材料原件只有一份的,由城建档案室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说明原件存放地点,等同原件。
经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室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室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室报送新建管线工程档案及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保存、移交依照建设部第101号令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主管部门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的材料向城建档案室报送。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划》(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室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应当利用地下管线竣工图,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综合图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图报城建档案室,由城建档案室对城市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补充,逐步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原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室为其提供技术咨询、代理等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室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城市档案工作现代化;应当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整理并做好保护(“八防”和备份保存)、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室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撰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利用档案提供便利。
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要求和防止事故发生的需要,可以及时充分地查阅利用有关工程档案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室对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保护、利用,按照有关收费规定和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凭本单位介绍信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收件证明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复制本单位档案的,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室移交工程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不按规定移交建设系统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技术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城建档案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城建档案,造成档案遗失、损毁、泄密事故或者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其赔偿。
(七)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城建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拒不移交归档的,责令改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信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尽快报送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通知
信府办字[2008]2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信丰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信府字[2007]121号等法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城建档案室,为了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须报送资料单位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电局、县电力公司、亿达燃气公司、县自来水公司。
二、报送地下管线资料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1、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城市道(包括人行道内)已铺设了地下管线的单位都必须将地下管线原规划、设计、批准等审批材料、管线测绘、工程竣工图等法规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县城建档案室报送一套完整、准确的资料。为了确保城建档案的不流失,首先要求以上责任单位把现存的资料马上进行收集,整理出一套较完整资料,附上文字说明报告和编制管线的现状大致走向图,在2008年8月31日之前报送一套完整的资料到县城建档案室存档。
2、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因地下管线档案不明、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和损失非常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整理出一套资料移送给县城建档案室;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管线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和依法处罚,今后在城市建设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管线业主自行承担。
3、县城建档案室设在县建设局六楼,联系电话:3315813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工作动态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常务会议
暨换届预备会议在赣州召开

8月12日15日,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常务会议暨换届预备会议在赣州召开。会上通报、商讨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换届大会有关事宜;听取各设区市2008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半年工作打算;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简则》。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即各设区市城建、房产档案馆(室)的主要负责同志20余人参加了会议。

                                                                       设区市城建档案馆长座谈会在南昌召开

2008年10月15日,在南昌市召开设区市城建档案馆长座谈会。会议传达了全国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讨论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宣贯事宜,通报了有关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的准备工作,听取了2008年设区市城建档案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完成情况。10月16日,与会代表出席了江西省档案馆新馆开馆仪式,并参观了新馆和馆藏展览。

 
九江召开全市房产档案工作会议

2008年9月4日,全市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会议在九江市房管局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会议精神;部署2008年全市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产局、庐山房产局的分管房产档案工作的局领导,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九江市房产局副局长刘观明出席会议,并对2008年县(市)房产档案规范化管理评估达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九江市房产档案馆)

 
南昌市召开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座谈会

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推行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2008年11月20日,南昌市城建档案馆组织召开了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座谈会,四县五区建设局及高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了座谈。省建设厅城档办的领导、南昌市公用事业局工程管理处谢处长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会议传达了全国和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强调了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达标升级工作;参会人员就如何进一步搞好城建档案工作交流了经验。此次座谈健全和完善了县区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对县、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南昌市城建档案馆)

 
赣州市房地产权属档案工作现场会在信丰召开

11月28日,我局在信丰召开了全市房地产权属档案工作现场会议。会议由赖德华副局长主持,参加会议的有省建设厅城档办的领导、各县(市)房管局权属档案分管领导及档案室负责人共50余人。
本次会议的目的是规范各县(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各县(市)权属档案管理水平。会上,省建设厅城档办的领导对权属档案规范化管理作了重要讲话,赖德华副局长对权属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作了特别强调,我局档案室谢副主任分析了当前各县(市)权属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建议,信丰、兴国两县向参会人员传授了规范化管理的工作经验,同时,各县(市)对本地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现状进行了交流,对《赣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进行了讨论,会议还安排与会人员参观了信丰县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赣州市房地产档案室)

 
进贤县建设局举办建设工程档案业务培训班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以便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进府办发[2008]56号文件《进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贤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决定,2008年8月6日,由县建设局主办的首期建设工程档案业务培训顺利举办,参加培训人员有各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公司、监理单位、局属相关单位人员共计100余人。培训班讲授了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编制及移交。通过这次培训,学员们对城建档案重要性和业务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进贤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九江市举办城建档案岗位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加大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的力度,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省建设厅同意,9月2日~5日,市城建档案馆和市建设培训中心联合举办“城建档案业务岗位培训班”,全市从事城建档案工作、工程建设施工、开发、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共163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特邀请省建设厅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景德镇市城建档案馆专家老师进行了城建档案法规知识、城建档案工作概论、城建档案文件与现代化管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移交、档案保护技术等五门科目的现场讲授,并进行了统一考试,参训人员还就城建档案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通过培训,学员们档案意识和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较好的效果。通过考核考试,全部学员都符合了岗位发证要求。(九江市城建档案馆)

 
吉安市规划建设局举办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大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的力度。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11月18~20日,吉安市规划建设局举办了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全市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开发、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2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特邀请省建设厅城建档案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同志进行了城建档案法规知识、城建档案工作概论、城建档案文件与现代化管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移交、档案保护技术等五个科目的现场讲授,并进行了统一考试。通过培训,学员们档案意识和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较好的效果。(吉安市城建档案馆)

 
宜春、新余市建设局举办城建档案管理岗位培训班

为适应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档案编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档案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编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提高馆藏案卷质量,宜春、新余市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和培训中心联合举办了为期3天的全市城建档案培训班。省建设厅城档办主任和两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出席了开学典礼并分别就此次培训的必要性、紧迫性及重要意义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并向学员们提出了学习要求。
两市从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工程建设施工、开发、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近300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重点讲授了城建档案法规知识、城建档案工作概论、城建档案文件与现代化管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移交、档案保护技术等5项科目,并进行了了考试,考试成绩和学时考核结果均记入培训人员的岗位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档案专业人员上岗的依据。(宜春市、新余市城建档案馆)

 
上饶市举办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

上饶市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和建设培训中心于2008年12月23日至25日在上饶市联合举办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上饶本级市和所辖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和资料管理员95人参加了培训,并通过了考核、考试。(上饶市城建档案馆)

 
南昌市加大对县级城建档案工作业务指导力度

为推动南昌市县级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2008年8月26日,南昌市城建档案馆和业务科室负责同志、省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等一行四人到安义县建设局指导达标升级工作。在听完安义县建设局情况汇报和实地查看后,省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同志就安义县城建档案达标升级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南昌市城建档案馆表示在档案规范化管理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最大的帮助,完成安义县城建档案达标升级工作。(南昌市城建档案馆)

 
赣州市城建档案馆积极为城市连接线工程可研编制提供资料

赣州城市连接线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竞争力,增强中心城区的集聚力、辐射力和带动力,通过赣县—赣州主城区—南康城市干线连接,使章江新区组团、河套老城区组团、开发区组团、水东组团、峰山组团等5个组团,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功能齐全、协调发展、构建赣州特大城市的重要通道。该工程东起赣县连接城市外环快速干道,往西南方向跨贡江(贡江大桥)延至章江大桥,经兴国路左拐长征大道通往发展大道,跨章江(新世纪大桥)经创新区连接香港产业园南区至南康市区,新建贡江大桥、新世纪大桥两座大桥和涉及各个组团中的四条城市道路,全长约27公里。
为尽早使这条城市主干道能开工建设,赣州市城建档案档案馆积极提供沿线已经建成的兴国路、长征大道等道路的竣工资料,为城市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提供资料保障。(赣州市城建档案馆)

 
瑞金市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污水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37号)的通知精神。瑞金市城建档案室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充分提高认识,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工程档案管理职能。从工程项目筹备招标开始,就向各有关单位签订了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并特别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为做到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齐全、完整,确保档案资料高质量的归档入库标准,档案室工作人员将定期到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进行协助指导工程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将为日后提高应对处理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提供有利保障。(瑞金市城建档案室)

通知
景德镇市城建档案馆搬迁通知
因库房荷载过重出现裂缝,经有关专家鉴定后,认为库房不应再存放档案必须立即清场。为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于2008年10月20日由新村西路24栋搬迁至瓷都大道1020号建设局一楼大厅办公。
办公室电话更改为0798-8523662
 

    址:省政府大院江西省建设厅城建档案馆                       电话:0791-6226341
电子信箱:jxcjda@163.com                                                     传真:0791-622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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