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案  施工员  中级 工程测量证  jichujianshe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2-27 Tag: 点击: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府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证城市档案准确收集,资料完整、齐全,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移交、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助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的接收、收集、整理和利用服务工作;
(六)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住宅、商业、机关、学校、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及其它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建设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建设工程档案。
3、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供水、燃气、电力、电信、联通、广播电视、人防等方面的建设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建设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碑、纪念馆、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方面的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及其它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及监测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7、城市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群体工程,必须同时报送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资料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穿越城市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
(五)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检测成果档案。
(六)国家确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七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以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利用。
第八条 应当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其形成单位按下列时限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移交;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研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三年后及时移交,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地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五)其它城建档案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领取《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档案的验收移交程序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在工程档案预接收后,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确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查,报送的资料必须是原件。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二)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记载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国际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档案接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补充、整改;接收合格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签发《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集、补充、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销毁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管城建档案应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有害气体等措施。库房面积应当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建档案工程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要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篡城建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查阅、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城建档案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各级党政机关、公益事业需要或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都可免费利用;复制只收取复制成本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以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