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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及接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15 Tag: 点击: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景府办字[2008]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及接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集中归档管理和有效利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以来已竣工验收但未移交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厂矿、机关、学习、医疗卫生、城市基础工程及市重点工程等,限期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二、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但由于种种原因资料不全的,须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说明情况,并在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下完善手续。
三、对拒不履行职责,不按有关规定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建档案馆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九条,建设部第90号令第十四、十五条,建设部第136号令第十七、十八条,《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从2008年3月份开始,市城建档案馆定期在报刊、电视台及时公布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移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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