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建办档[199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1984年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在城建档案工作的起步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对原“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分类大纲》设18个大类、102个属类,适用于大、中、小城市(县),包括各类技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档案的分类。小类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从1994年起,城建档案整理工作按新的《分类大纲》执行。1993年度及以前整理的城建档案,仍按1984年颁发的《分类大纲》执行。
附件:《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纳》(修订稿)及编制说明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编制说明
一《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一九八四年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改而成。
二、修订后的《分类大纲》设十八个大类,102个属类,适用于各大、中、小城市。小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未含内容可另增设新类。
三、大类用英文字母表示,属类、小类、案卷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属类超过十个同位类目时,采用八分制,即同一级类目的号码由1用到8,以后用“91”、“92”、“93”直到“98”。
四、档案编号举例。
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