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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试点工作简报第90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8-11 Tag: 点击:
 
(第90期)
完善制度专辑
                            
 
 
[制度精选]
 
(编辑点评: 机关车辆管理并非易事,在科学发展观试点工作期间,省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各方征求意见,本着安全、节能、节约、诚信、守纪的宗旨,几经修改终成此稿,可供厅直各单位借鉴。)
 
江西省建设厅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为机关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二)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中心)下设车队具体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厅机关所有车辆由后勤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后勤中心车队主要负责:
1、办理公务车辆的更新、报废车辆鉴定、缴费、年检、保险等;
2、负责车辆的维修、保险和油料采购等;
3、办理有关部门车辆通行证及其他有关通行证等;
4、协助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5、组织驾驶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等。
二、车辆调度
(四)厅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厅领导未带车辆的出差期间,驾驶员应在车队办公室待命,车辆由车队统一调度使用。
(五)离(退)休干部用车相对固定,车辆安全和调度由老干部处负责;移民建镇指挥车由移民建镇办负责调度和安全管理。老干处和移民建镇办的车辆根据厅机关工作需要,可以由车队调动使用。驾驶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由车队统一组织实施。驾驶员如未经批准出私车而发生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厅机关各处室(除村镇处、老干处)工作用车实行申请单制度。由用车处室填写《派车申请单》市内用车,车队队长派车;省内长途用车,主要保障处级干部(其他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经用车处室领导签字、后勤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车队队长派车。出省长途用车,原则上不安排,如有特殊需要,报分管后勤中心的厅领导签批后派车。
(七)实行用车登记制度。
1、车队为各机动车辆配备《用车登记簿》,用车人根据用车情况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行驶里程(用车人不得随意改变行车线路和延长出车时间,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领导核准)等,并由用车人签字。
2、市内用车登记次数,登记车公里,用车人签字。
处室用车必须按要求登记齐全,以便于车队年终考核各车情况。
(八)处室(除村镇处、老干处)长途用车应提前1—2天将《派车申请单》送车队,车队及时安排好车辆和驾驶员,并督促其做好车辆检修等准备工作,确保行车安全。车队严格按照用车申请的顺序派车,特殊情况可优先安排。处室用车不能选择车辆和驾驶员,同一处室在同一时段内原则上不同时派2辆车。
(九)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后,须按时到指定地点等待出车,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用车人要协同驾驶员按章驾驶、遵纪守法、注意安全。
(十)厅直单位和厅社团组织确因工作需要,在厅机关车辆能够调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用车,用车单位应按小车4元/公里,面包车6元/公里的标准缴费,并承担过路桥费。此类经费统一纳入厅财务,以弥补车辆经费不足。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十一)车辆实行定点或厂家服务部保养和维修,由后勤中心和厅计财处每年从省政府采购办中标厂家中择优确定2—3个维修点。
(十二)车辆维修实行送修单制度,所有车辆送修前须经驾驶员、车队队长、后勤中心分管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鉴定。
(十三)车辆正常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报告车队队长,填写维修单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送修时,驾驶员应尽量在场监督维修,维修好后,驾驶员对修理项目及质量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维修经费由后勤中心车队凭维修单及原始维修结算单到维修点统一办理结算手续,报经有关领导批准报销。
(十四)车辆特殊维修。车辆在外执行公务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驾驶员要及时报告用车人,同时,电话报请车队队长同意方可就地进行临时维修。归队后及时汇报维修情况,用车人在维修发票上签字证明后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十五)车辆维修费用审批权限。
单车一次性维修费用500元以下的,由车队队长批准;500~2000元报后勤中心领导批准;2000~5000元由后勤中心书面报计财处批准;5000元以上的,由后勤中心书面会计财处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凡预计修理(含工时)费用达5000元或5000元以上的,送修前必须两家以上厂家报价,择优送修。车队要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单车考核,行车里程、路桥费、保险、耗油、维修费等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油料购买与供给
(十六)厅机关所有车辆采用“一车一卡”和“三对口”方法对油料进行管理,即每辆车建立一个单独的加油卡,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和结算,不得将加油卡上的汽油转送或转卖给他人。
(十七)后勤中心定期凭《派车申请单》和《用车登记簿》登记统计,对派车单里程、行驶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三对口”考核,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作处理。
(十八)后勤中心车队每月底到供油发卡网点登记统计各车耗油情况,测算下月购油量,及时办理购油有关手续并合理分拨到各车,原则上驾驶员不得用现金加油。
五、车辆的采购与保险
(十九)旧车更新或增加新车,先办理申购手续和编制,原则上从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上牌等手续。
(二十)所有车辆保险由车队按车牌的隶属关系,在政府采购办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
(二十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车损,驾驶员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并报告车队,同时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未及时报案而造成不能索赔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驾驶员的管理和聘用
(二十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坚持文明行车,确保安全。
(二十三)驾驶员在工作日必须按时到车队报到考勤,集中待命,听从车队统一调度安排。无故不按时出车者一次扣除非出差期间出车补助6元,二次扣除当月非出差出车补助的50%,三次扣除当月非出差出车补助。对不服从调度安排,无特殊情况和理由拒绝出车者,一次扣除当月非出差出车补助的50%,二次扣除当月非出差出车补助全部,三次则待岗,听候处理。
(二十四)驾驶员必须在指定停车点停放车辆,未经同意不准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将车辆给他人驾驶。暂定车辆停放点:厅领导宿舍点、文教路宿舍区、厅办公楼院、省规划院。
(二十五)凡因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发生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除扣发年终安全奖外,借、聘用人员解聘,正式职工视具体情况停职,停职期间车辆和钥匙交到车队。严禁酒后驾车,如因酒后驾车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二十六)车队要坚持学习日制度和例会制度。车队驾驶员除参加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支部活动外,每月不少于一次业务学习和工作例会。以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增加安全意识、法纪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自觉维护建设厅声誉和形象。
(二十七)驾驶员的差旅费、零星修车费、过桥过路费,每次出差报销一次,经车队队长审核,报后勤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
(二十八)因工作需要聘用驾驶员,由后勤中心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报分管厅长同意方可聘用。聘用驾驶员的基本要求另行制定。
(二十九)车队按厅工会安排每二年组织驾驶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根据健康因素确定是否继续担任驾驶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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