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建[2007]8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
为加强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的管理,切实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的管理,切实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是指为鼓励和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由省财政专门安排用于奖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和标准。奖励对象为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标准为每处理一吨污水并达标排放,省财政奖励0.1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
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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