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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2、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水质监测;
4、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及联网系统;
5、弥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不足;
6、城市污水处理的其它配套设施。
第五条 奖励资金计算依据。奖励资金以各设区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汇总的上年度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数量为依据。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数量,由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如实填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水达标排放检测报告核实后上报。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要不定期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数据和污水达标排放情况进行复核。严禁谎报、虚报数据。对谎报和虚报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在下一年度奖励资金中如数扣回。
第七条 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在线监控,要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八条 各级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不满负荷运行或污水处理不达标排放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单位(企业)的责任。
第九条 各地财政、建设、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城市污水处理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每年年末应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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