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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4
由省财政厅牵头,以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融资平台,与有关银行办理融资贷款手续,并与各项目县(市)签订借款协议。此项工作2008720日前完成。项目县(市)的特许经营权质押给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融资,县(市)归还借款本息后,特许经营权归还项目县(市)。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资金筹措:除省统一融资外,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发改部门)、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奖励资金(财政部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掌握的相关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项目还款。

(六)投资核定和下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核定项目总投资,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资金。

(七)组织施工:省下达总投资计划后10日内,在项目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项目法人(原则上可以由城投公司或指定的国有企业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概算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确保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八)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项目转让: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建成运行后,原则上由省政府授权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打捆,通过竞标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出让特许经营权,亦可由县(市)政府自行转让特许经营权,回收建设投资,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十)资金偿还:县(市)政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债务主体。省、县(市)要设立污水处理建设资金归集专户和还款资金归集专户,县(市)要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未及时还款的,由省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扣还。

(十一)运营监管:项目运行期间,由建设(城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行业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污水排放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管,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紧邻设区市中心城区的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应根据中心城区和县()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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