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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26 Tag: 点击:

 

计价格〔199911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厅()、环保局: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城市向用户包括居民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污水集中处理率低,多数城市还没有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经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大部分收费标准偏低,难以补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在征收过程中,欠费和漏收问题比较严重;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管理不规范,截留、挪用等问题也亟需得到解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发〔199912)中有关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增长,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的精神,加快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现就在水价上加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各城市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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