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建档案 | 遗产申报与管理 | 行风评议 | 党代会 | 农村住宅图集 | 抗震专栏 | 企业资质标准 | 科学发展观
当前位置:主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部委政策、文件>文章内容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7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

a)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附件6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如期达到本协议规定的基本水量和进水水质,即每一个运营月内平均日污水量为 m3和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附件1进水水质标准以内。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阅读次数:

共53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下一页
上一篇:九江市城建档案工作在彭泽县召开   下一篇:江西省建设厅支援四川重灾区快报第一期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城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
·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关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
相关文章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
·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关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7-2008 江西省建设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