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建档案 | 遗产申报与管理 | 行风评议 | 党代会 | 农村住宅图集 | 抗震专栏 | 企业资质标准 | 科学发展观
当前位置:主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部委政策、文件>文章内容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7

8.8.2 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8.9 暂停服务

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以使设施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的设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  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基本水量义务。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超过  小时,乙方应按9.7条款支付水量不足违约金。

8.10 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阅读次数:

共53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下一页
上一篇:九江市城建档案工作在彭泽县召开   下一篇:江西省建设厅支援四川重灾区快报第一期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城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
·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关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
相关文章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
·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关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7-2008 江西省建设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