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建档案 | 遗产申报与管理 | 行风评议 | 党代会 | 农村住宅图集 | 抗震专栏 | 企业资质标准 | 科学发展观
当前位置:主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部委政策、文件>文章内容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7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据附件11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9 污水处理服务费

9.1 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以下两部分:

a)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时,乙方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处理单价 元/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基本水量;

b)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范围之内时,乙方全部处理,除按(a)条规定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外,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
(阅读次数:

共53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下一页
上一篇:九江市城建档案工作在彭泽县召开   下一篇:江西省建设厅支援四川重灾区快报第一期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城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
·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关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
相关文章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
·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关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7-2008 江西省建设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