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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7
10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0.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i)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iii)第 10.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iv)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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