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建档案 | 遗产申报与管理 | 行风评议 | 党代会 | 农村住宅图集 | 抗震专栏 | 企业资质标准 | 科学发展观
当前位置:主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部委政策、文件>文章内容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27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  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2)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2 甲方的一般义务


(阅读次数:

共53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下一页
上一篇:九江市城建档案工作在彭泽县召开   下一篇:江西省建设厅支援四川重灾区快报第一期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城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
·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关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
相关文章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
·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关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7-2008 江西省建设信息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