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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城[2007]2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我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集中(公共)污水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及管网、涵渠、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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